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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1月

根據《清潔空氣法》第111(d)條管製二氧化碳:選擇、限製和影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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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清潔空氣法》第111(d)條管製二氧化碳:選擇、限製和影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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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環境保護署(EPA)在2012年提出了新的化石燃料發電廠二氧化碳排放的性能標準。一旦最終確定,新的汙染源標準將觸發《清潔空氣法案》第111(d)條,該法案要求EPA對現有發電廠的二氧化碳排放進行監管。寬泛的法律語言和有限的法律先例表明,在監管現有發電廠的二氧化碳排放時,美國環保署和各州可采用多種政策設計方案。與此同時,第111(d)條提出了一些未解的問題。2012年10月,尼古拉斯環境政策解決方案beplay官网体研究所(Nicholas Institute for Environmental Policy Solutions)在華盛頓特區召開了一個利益相關方研討會,討論這些問題。這份報告通過總結小組報告、突出對話要點和抓住關鍵主題來保留研討會討論。該報告還指出了將起草現有汙染源法規的監管機構麵臨的權衡,並指出了進一步探索的成熟問題。